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订立?连续二次固定期限·视为订立·规避手段效力|温州律师项若森|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关联公司轮流签约等手段规避订立义务的,规避行为无效。

一、真实案例

温州某贸易公司员工李某,2016年入职,先后与公司签订了2016-2018年、2018-2020年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提出再签一份3年期固定期限合同,李某拒绝。公司随后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订立。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法,裁决支付赔偿金(2N)。

二、权威案例锚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2号:彭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京02民终XXXX号

裁判要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陈某诉某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缩短合同周期等方式,使劳动者无法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从而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规避行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三、规则拆解:三种订立情形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双十条件(初次实行合同制或国企改制)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主要适用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初次实行合同制的单位和国企改制单位。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适用条件包括:①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情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③劳动者没有第40条第一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④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2N)。

(四)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得再以未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浙江本地口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岗位调整'等为由拒绝订立的,不予支持。

四、对照案例:规避手段的效力认定

规避手段一:关联公司轮流签约

某集团公司让员工先与A子公司签2年合同,再与B子公司签2年合同,再与C子公司签2年合同,使员工在每家公司都不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认定,三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管理主体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订立。

规避手段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某公司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与员工协商将合同期限延长1年,而不是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使劳动者无法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该变更行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合同订立次数应当按原合同计算。

规避手段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某公司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到原公司工作,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法院认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者超过法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四:合同到期后中断一段时间再续签

某公司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后,让员工离职1个月,然后再重新入职签订第二次合同,试图使'连续'中断。法院认定,如果中断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管理主体均未发生实质变化,且中断时间较短(通常不超过1个月),应当认定为连续工作。用人单位通过短期中断规避法定义务的,规避行为无效。

五、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公司只肯签固定期限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性解除和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你可以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拒绝并终止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2N)。

Q2:公司让我换一家关联公司签合同,工龄还算吗?

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关联公司轮流签约是为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规避行为无效,你可以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Q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公司不能解除?

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错性解除)、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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