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用工关系怎么认定?网络主播·平台骑手·外包用工·三性标准|温州律师项若森|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新型用工关系(网络主播、平台骑手、外包用工等)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这三个维度综合判断,而不能仅看合同名称或协议约定。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有较强管控,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且劳动者的工作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平台通过协议约定'合作关系''承揽关系'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真实案例

温州某外卖平台骑手王某,通过平台APP注册成为骑手,平台规定了在线时长、接单区域、配送时效、服务标准等,王某需穿着平台统一制服、佩戴平台工牌,每月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配送费提成。后王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平台确认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平台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对王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有较强管控,王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且配送服务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权威案例锚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9号:某外卖平台与骑手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2)京03民终XXXX号

裁判要点:认定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判断标准包括:①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否有较强的管控;②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的规章制度、接受平台的考核奖惩;③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是否来源于平台;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上述特征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李某与某直播平台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主播的工作模式、收入来源、平台管控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主播需遵守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规范,接受平台的考核和奖惩,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分成,且主播的直播活动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播自主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内容,收入主要来源于粉丝打赏,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的,一般认定为合作关系或服务关系。

三、规则拆解:三性认定标准

(一)人格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受用人单位的管控和支配。具体表现包括:①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要求;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③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奖惩和管理;⑤劳动者需要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标识。

在新型用工中,平台通过APP对骑手的接单时间、接单区域、配送时效、服务评分进行管控,对主播的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规范进行要求,都体现了人格从属性。

(二)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用人单位。具体表现包括:①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用人单位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和亏损;③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资料;④劳动者不能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同类劳动(或虽可同时提供但主要收入来源于某一用人单位)。

在新型用工中,骑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配送费提成,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分成,都体现了经济从属性。但如果骑手或主播同时为多个平台服务,且收入来源分散,则经济从属性较弱。

(三)组织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具体表现包括: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②劳动者的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协作配合;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④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

在新型用工中,配送服务是外卖平台的核心业务,直播服务是直播平台的核心业务,骑手和主播的工作都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组织从属性。

浙江本地口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确: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实质性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具有从属性特征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以协议约定'合作关系''承揽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四、对照案例:三类新型用工的认定

类型一:平台骑手

认定要点:①平台通过APP管控接单时间、接单区域、配送时效、服务评分;②骑手需穿着平台统一制服、佩戴平台工牌;③骑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配送费提成;④配送服务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结论:一般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骑手是众包模式(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可同时为多个平台服务、收入来源分散),则可能认定为合作关系。

类型二:网络主播

认定要点:①平台规定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规范;②主播接受平台的考核和奖惩;③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分成;④直播服务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结论:签约主播(独家、固定时长、平台管控强)一般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自由主播(自主安排时间、内容、多平台直播、收入主要为粉丝打赏)一般认定为合作关系或服务关系。

类型三:外包用工

认定要点:①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实质性管理(考勤、考核、奖惩);②劳动者的工作是发包方业务的组成部分;③劳动者的工资实际由发包方承担(通过外包公司发放);④外包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实际管理劳动者。结论:如果发包方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管理,且外包公司仅为'空壳'或'通道',可能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假外包、真用工')。如果外包公司实际管理劳动者,发包方仅进行成果验收,则劳动者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类型四:网约车司机

认定要点:①平台管控接单时间、接单区域、服务标准、评分考核;②司机需使用平台指定车辆或车辆需符合平台标准;③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订单分成;④运输服务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结论:全职司机(平台管控强、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一般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兼职司机(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可同时为多个平台服务)一般认定为合作关系。

五、实务建议

对平台/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外卖骑手出了车祸,平台说我们是合作关系不算工伤怎么办?

是否构成工伤,前提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平台对你的工作时间、接单区域、配送时效、服务评分有较强管控,你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且配送服务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协议写的是'合作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你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建议收集APP截图、收入流水、制服工牌等证据。

Q2:网络主播和平台签了'合作协议',还能主张劳动关系吗?

可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看协议名称。如果你需要遵守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长、直播内容、直播规范,接受平台的考核和奖惩,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分成,且直播服务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协议写的是'合作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Q3:公司把我们转给外包公司,说以后和公司没关系了,合法吗?

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外包公司实际管理你们,公司仅进行成果验收,那么你们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安排是合法的。但如果原公司仍然对你们进行实质性管理(考勤、考核、奖惩),外包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实际管理,那么可能构成'假外包、真用工',你们可以主张与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查看全部专题 →
免责声明:本文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 返回本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