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与女职工职业健康怎么保护?禁忌劳动范围·孕期哺乳期保护·法律责任|温州律师项若森
| 时期 | 禁忌作业类型 | 具体举例 |
|---|---|---|
| 一般情形 | 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其他禁忌 | 矿山井下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 |
| 经期 | 冷水、低温、高处、第三级体力劳动 | 冷水作业(接触冷水温度≤12℃)、低温作业(平均气温≤5℃)、高处作业(二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三级以上 |
| 孕期 | 有毒有害、噪声振动、高温、高处、第三级体力劳动、密闭空间等 | 接触铅、汞、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的作业;噪声作业(85dB以上);高温作业;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三级以上;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 哺乳期 | 有毒物质、第三级体力劳动、延长工时和夜班 | 接触铅、汞、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三级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
一、未成年工职业健康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禁忌劳动范围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 锅炉司炉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女职工职业健康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施行)等规定,女职工在不同生理阶段享有不同的职业健康保护。
(一)一般情形下的禁忌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 矿山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以下劳动:
-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以下劳动: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以下劳动:
- 孕期禁忌劳动范围的第一项(有毒物质作业)
-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权威案例:违法安排女职工禁忌劳动的法律后果
黄某(女)在某电子公司从事清洗工作,接触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怀孕后,公司未调整其工作岗位,仍安排其从事清洗工作。后黄某流产,经鉴定与孕期接触有机溶剂有关。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公司未依法调整岗位,存在过错,判决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王某(17岁)在温州某五金厂从事抛光工作,接触金属粉尘。工作1年后,王某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经检查发现肺功能异常。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该厂未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尘作业。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厂处以罚款3万元,责令限期改正。王某经职业病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认定为工伤七级,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万余元。
四、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
| 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时或夜班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未给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同上 |
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未成年工或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造成健康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
- 医疗费、康复费
- 误工费、护理费
-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其他损失
如构成职业病的,还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温州本地实操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建立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明确禁忌劳动范围
- 招聘时如实告知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 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
- 女职工怀孕后,根据医疗机构证明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量
- 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安排加班和夜班
- 在工作场所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对劳动者的建议:
- 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禁忌劳动范围
- 怀孕后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提供医疗机构证明,要求调整岗位
-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禁忌劳动的,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
- 未成年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办理登记
- 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2333)或申请劳动仲裁
禁忌劳动范围速查(未成年工 / 女职工)
- 未成年工(16–18周岁)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如铅、苯、汞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高空与放射性作业等。
- 女职工一般禁忌: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等。
- 经期禁忌:冷水、低温、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 孕期禁忌:有毒物质(铅、汞、苯、镉等)、放射性、高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与安排夜班。
- 哺乳期禁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不得安排有毒有害作业与夜班。
安排未成年工与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因此造成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可主张赔偿并追究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特殊人群名册并动态调整岗位。
常见问题
Q1:怀孕后公司不调岗怎么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原岗位属于孕期禁忌劳动范围(如接触有毒物质、噪声、高温等),用人单位必须调整岗位,无需医疗机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调岗,劳动者可以:①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调岗要求并保留证据;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2333);③拒绝从事禁忌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④如因不调岗导致健康损害,可主张赔偿。
Q2:未成年工能做学徒工吗?
可以,但必须符合特殊保护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可以被招用为学徒工,但:①不得安排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包括接尘、有毒、高温、高处、第四级体力劳动等);②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③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登记,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证》;④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时需进行健康检查;⑤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温州部分五金、制鞋企业招用未成年学徒工,应特别注意不得安排其从事抛光、喷漆、电镀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Q3:哺乳期公司安排加班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Q4:经期可以请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经期可以休假,但规定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冷水、低温、高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如果女职工的工作属于经期禁忌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岗位。部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以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假。温州女职工如患有重度痛经,可凭医疗机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期休假。
Q5:用人单位能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但如果女职工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