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销售公司员工张某,负责公司产品销售,提成制度规定按销售额的3%计提提成,每季度结算一次。2025年第三季度,张某完成销售额200万元,应得提成6万元。2025年10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以'提成按季度结算,离职员工不享受当季提成'为由,拒绝支付第三季度提成6万元。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6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提成是张某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张某已完成第三季度销售业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提成。公司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已完成业绩的提成,没有法律依据,裁决公司支付提成6万元。
裁判要点:提成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销售业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成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提成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已完成业绩的提成,或者以'离职员工不享受当季提成'的制度规定拒绝支付的,该制度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
裁判要点: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的,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提成制度、考核结果、销售数据等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示的,不能作为扣减绩效工资的依据。
(一)提成工资的法律性质
提成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因此,提成工资适用工资的法律保护规则,包括最低工资保障、按时足额支付、仲裁时效等。
(二)离职后提成的支付规则
离职后提成的支付,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提成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关键规则包括:
(三)考核争议的举证责任
绩效工资的扣减通常涉及考核结果。在考核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四)奖金的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奖金的仲裁时效起算:
浙江本地口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确: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提成制度、考核结果、支付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成考核指标为由扣减绩效工资,但考核指标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示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离职时已签订销售合同,但客户款项尚未到账。提成制度规定'款项到账后支付提成'。裁判结果:如果销售合同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且款项最终到账,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提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予支持。如果款项最终未到账(如客户违约),是否支付提成按提成制度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按实际完成的工作比例支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扣减全部绩效工资。劳动者主张考核结果不合理。裁判结果:用人单位应证明考核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考核结果有客观事实依据。如果考核制度不合法或考核结果不合理,用人单位扣减绩效工资没有依据,应当全额支付绩效工资。如果考核制度合法且考核结果合理,用人单位可以按制度扣减绩效工资,但扣减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离职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前两年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主张已过仲裁时效。裁判结果:年终奖的仲裁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年终奖之日起计算。如果年终奖约定在次年3月发放,劳动者在离职后主张前年的年终奖,可能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但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年终奖,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提成制度规定'员工离职的,已完成业绩的提成减半支付'。裁判结果:该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已完成业绩的提成,不得减半。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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