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业病有哪些?十大类132种分类·诊断标准·新增职业病|温州律师项若森
一、真实案例:喷漆工的困惑——我得的病算职业病吗
周某在温州某汽车零部件厂从事喷漆工作八年,长期接触苯系物。近期体检发现白细胞持续偏低,医生怀疑可能与职业接触有关。周某向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但单位人事部门回复说"白血病不在职业病目录里",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
周某的困惑具有普遍性:到底哪些病属于法定职业病?目录是怎么分类的?诊断标准是什么?本文系统梳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全部内容,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准确识别职业病范围。
十大类职业病速查结构
- 一、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
-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内照射急性或慢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等。
- 三、职业中毒:铅、汞、苯、正己烷、一氧化碳等中毒(数量最多的一类)。
-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手臂振动病、噪声聋等。
- 五、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等。
- 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铬鼻病、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 七、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化学性眼部灼伤。
-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牙酸蚀病。
-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
目录外疾病一般不能认定为法定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防护义务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另循民事路径主张赔偿。
二、权威规则: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法律地位与修订历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现行目录: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自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该目录将法定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
修订历程:
- 1957年:卫生部首次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14种职业病
- 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
-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施行,配套目录调整为10类115种
- 2013年:现行目录,10类132种,新增17种、删除2种、调整16种
三、规则拆解: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类详解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尘肺病是我国发病人数最多的职业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13种,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6种。
(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
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3种)
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噪声聋是温州地区制造业高发职业病,常见于五金、机械、纺织等行业。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这是病种最多的一类,包括铅、汞、锰、镉、铊、钡、钒、磷、砷、铀等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以及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甲醇、甲醛、苯胺、硝基苯等有机化合物中毒,还有硫化氢、氰化氢、光气、氨气、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窒息性或刺激性气体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
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艾滋病和莱姆病是2013年新增病种。
(九)职业性肿瘤(11种)
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3种)
包括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淋巴管炎(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四、规则拆解: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认定要点
诊断主体: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 病人的职业史,包括工种、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接触时间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对照案例:目录外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某IT公司程序员李某长期伏案工作,确诊严重颈椎病,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经审查认为,颈椎病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法定职业病,不予诊断。
裁判要点:职业病实行法定目录制,只有目录列明的疾病才能认定为职业病。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鼠标手等常见办公室疾病目前均不在法定目录范围内,不能认定为职业病,但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解决医疗费用。
某鞋厂工人王某长期接触苯系物,五年后确诊急性白血病。职业病诊断机构结合其职业史、工作场所苯浓度检测超标记录、临床表现和骨髓穿刺结果,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白血病)。
裁判要点:苯所致白血病属于职业性肿瘤类法定职业病。诊断时需证明苯接触史与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接触苯的时间、浓度和潜伏期需符合医学规律。用人单位不能以"白血病是常见病"为由否认职业病性质。
某医院护士在工作中被艾滋病患者使用过的针头刺伤,后确诊感染HIV病毒。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其为职业性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裁判要点:2013年目录新增艾滋病为法定职业病,但严格限定主体为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且需证明感染与职业暴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普通职业人群感染艾滋病不属于职业病。
六、实务建议与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一)劳动者实务建议
- 先查目录:怀疑患有职业病时,先对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认是否属于法定范围,避免盲目申请
- 保留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岗位说明书、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等,证明职业史和危害接触史
- 选择机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有资质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温州地区可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询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直接前往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设在温州市人民医院)申请诊断
- 申请时限:职业病诊断没有明确的申请时效限制,但建议在发现症状后尽早申请,避免证据灭失
(二)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 危害告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和防护措施
- 定期检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 健康监护: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配合诊断: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温州本地资源
- 温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温州市职业病鉴定工作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级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监督管理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Q1:法定职业病一共有多少种?
我国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版)规定法定职业病为十大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Q2: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吗?
目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鼠标手(腕管综合征)等常见办公室疾病均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内,不能认定为法定职业病。这些疾病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解决医疗费用,但不能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
Q3:温州哪里可以做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温州市目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为温州市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中心(设在温州市人民医院),具体备案名单可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或在其官方网站查询。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选择诊断机构。
Q4: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劳动者可以自行向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诊断机构可以结合劳动者自述、临床表现和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检查信息作出诊断结论。
Q5:不在目录里的病就一定不是职业病吗?
是的。我国实行职业病法定目录制,只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列明的疾病才能认定为法定职业病,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目录外的疾病即使与工作有关,也不能认定为法定职业病,但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主张赔偿(需证明因果关系),或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