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没做风险测评亏损能找银行赔吗:适当性义务与赔偿比例|温州律师项若森
核心结论:银行卖理财未做风险测评、未双录、不当推介导致亏损,投资者能否索赔?温州律师项若森梳理适当性义务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赔偿比例酌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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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银行卖理财没做风险测评,亏损了能不能找银行赔(赔偿比例如何酌定)
(一)法律规则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2019)第72条:适当性义务是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
- 同纪要第74条: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请求发行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亦可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同纪要第75条:金融消费者应对购买产品、遭受损失等事实举证;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风险评估、告知说明等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同纪要第77条: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有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约定的可从约定。
- 同纪要第78条: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购买不适当的,卖方机构可免责;但卖方机构能证明适当性违反未影响消费者自主决定的,亦可由消费者自负风险。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第34条: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纠纷,由经营机构证明其已履行相应义务。
-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发布、2026.02.01实施)第12条:除法定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承受能力等)。
(二)司法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对投资者明显有利:未做风险测评、未双录、不当推介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法院通常认定卖方机构有过错并判令赔偿。但赔偿比例并非固定,法院会综合三点酌定:①投资者自身过错(投资经验、年龄、是否自主决策);②卖方机构其他违规行为(未双录、不当推介、误导宣传);③损失与过错的因果关系(市场风险 vs 不当推介)。同一“未做测评”情节下,可能出现全额赔、部分赔(如10%,30%)乃至不赔的差别,已做测评且风险匹配、投资者有经验并自主决定的,多判不赔。
(三)实务操作要点
- 收集卖方机构违规证据:销售记录、沟通录音/微信、银行系统截图、是否双录、是否线下推介线上购买规避监管等;未做风险测评是最直接的过错证据。
- 评估自身因素对赔偿比例的影响:投资经验、年龄(老年人属重点保护人群)、是否主动要求购买、是否自主决策,这些会显著影响法院酌定的赔偿比例。
- 注意举证分配:法律要求卖方机构证明其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主要证明“买了产品+发生了亏损”;若机构无法提供测评与告知证据,推定未尽义务。
- 同步主张其他违规:若存在未双录、不当推介、误导宣传(如承诺保本、暗示保底),可叠加主张,显著提高全额赔偿可能性;监管已先行认定违规的案件尤为有利。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北京金融法院 (2025)京74民终943号 | 监管认定银行推介与客户风险不匹配产品、未在销售专区推介且未双录;法院认定明显过错,判赔全部本金851816.18元及利息。 |
| 上海金融法院 (2021)沪74民终1325号 | 投资者稳健型却购入PR5产品,监管部门已认定银行违规;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金及利息)。 |
|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2024)京0105民初36170号 | 理财经理线下推介、线上购买规避双录,且无法提供专区监控;结合65岁以上投资者自身过错,判银行承担30%责任(约63031元)。 |
| 北京金融法院 (2024)京74民终1763号 | 短期内三次测评结果矛盾,银行未审慎核实直接采用在后结果;老年投资者有一定经验,判赔15480元(二审维持)。 |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20)京0108民初20430号 | 银行称投资者为A5级但法院认定实为A3,推介R5产品且员工无资格、误导;判赔30%(约146041元)。 |
| 北京金融法院 (2021)京74民终817号 | 投资者平衡型却购入较高风险产品,银行未充分提示说明;酌定赔偿30万元。 |
| 北京市二中院 (2025)京02民终11838号 | 银行明知投资者原为R3仍推介R5,理财经理作保底误导宣传;判次要责任10万元(约占本金损失14.4%)。 |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泗洪县法院 (2024)苏1324民初5036号 | 两次测评均为高风险、产品风险匹配,投资者有6次高风险理财经验且双录确认;认定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不赔。 |
|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608号 | 测评积极型、产品激进型匹配,高净值客户多年经验;投资者未举证银行违规,不赔。 |
|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2024)沪0105民初26576号 | 测评C4-成长型、产品风险匹配,多次经验且手机银行自主购买;认定网络销售符合适当性,不赔。 |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2020)京0108民初45817号 | 手机客户端购买,风险测评与告知为必经步骤,风险等级未超出测评结果;不赔。 |
| 北京市二中院 (2021)京02民终3599号 | 线上测评A3、产品R3匹配,有双录确认自主决定;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不赔。 |
温州本地提示(浙江·温州)
温州地区银行理财销售活跃,纠纷多集中在「老年客户被推介高风险产品」「手机银行一键购买未弹风险测评」两类情形。本人代理过多起温州本地银行理财适当性纠纷,熟悉本地法院对「投资者经验」「自主决策程度」的酌定尺度。遇到亏损,先保全销售录音、微信沟通、风险评估截图,再判断银行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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