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中收缴违禁品、非法物品并收归国有,与没收在本质上一致,应定性为行政处罚;该行为可先行作出、程序上具有即时性,但不能据此否认其处罚性质,应按行政处罚标准审理。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作案工具等并收归国有,属于无偿制裁手段,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没收在本质上一致,应定性为行政处罚。该行为可在执法过程中先行作出、不依赖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程序上具有即时性与紧急性,但不能据此否认其处罚性质;行政审判中应按行政处罚的审查标准审理。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处罚种类)、第11条(违禁品与作案工具应当收缴)
- 《行政处罚法》第8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为处罚种类)
- 《动物防疫法》等将“没收”表述为“收缴”的立法例。
生活场景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没收或收缴违禁品、非法物品明确列为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第11条规定对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用具和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有观点据此认为收缴是附属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但收缴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查获的违禁品以及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或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制裁手段,与没收在本质上一致,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在不同法律中的表述差异系立法技术和语言习惯所致,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其他法律亦有将“没收”表述为“收缴”的立法例。
行政审判中,对收缴违禁品、非法物品的行为应定性为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的审查标准(职权、程序、依据、救济)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