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职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作出的批准兼并决定,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兼并企业职工认为影响其权益的,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企业反映,不具备对该兼并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裁判规则
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作出的批准兼并决定,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被兼并企业的职工认为权益受损的,应当依照劳动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企业反映,不具备就该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33条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5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所在的国企被政府批准“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职工们担心饭碗不保,想直接告政府。法院会告诉你:政府批准兼并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针对你的具体行政行为,职工个人没有直接起诉的资格。你的意见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企业反映,走劳动法给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