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33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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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企业分立决定,以及违法采取的兼并、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行为,如侵犯企业机构设置权、人事权、财产权或经营权等经营自主权,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受理。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企业分立、兼并、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决定,若直接侵害企业的机构设置权、人事安排权、财产支配权或经营自主权,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受理。对企业分立、合并等组织结构调整,政府只享有依程序批准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处分企业财产或组织机构。

法律依据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6条、第35条、第47条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

生活场景解读

老张开了一家工厂,一天镇政府突然下文,说要把厂里一个车间强行划出去独立成另一家公司。老张不同意,镇政府说不划也得划。这种情况老张可以告到法院:企业怎么分、怎么合并,政府只能按程序批准,不能强行替企业做主。

法院会把这类案件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审查政府有没有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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