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34

政府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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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行政机关以批复形式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排除其他符合竞购条件主体参与收购的可能,对竞购人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竞购人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

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行政机关以批复形式直接指定破产财产收购人,排除了其他符合竞购条件者的参与机会,对竞购人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被排除的竞购人有权就该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破产财产的收购应在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依法组织,上级批准破产的批复不包括财产收购内容。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意见》第5条、第59条
  • 《行政诉讼法》第2条

生活场景解读

一家企业准备破产,还没进法院破产程序,政府先下了一个批复,指定谁来收购破产财产。别的想参与竞购的企业看到这个批复,觉得自己的机会被直接堵死了。批复虽然叫“批复”,但它实实在在影响了竞购人的利益,是可以告的。

企业真正破产后,财产怎么处置应由法院组织,政府提前指定收购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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