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39

行政检验检测检疫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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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检疫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作出核准类行政许可决定的前置条件和事实依据。相对人仅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相对人应通过对据此作出的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裁判规则

检验、检测、检疫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作出核准类许可决定的前置条件和事实依据,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仅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应通过对据此作出的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第55条
  • 《行政诉讼法》第13条

生活场景解读

开餐厅要办卫生许可,监管部门先来检查后厨、抽检食材。你觉得检查结论不对,能不能直接告“检查行为”?不能。检查、检测只是许可的前置环节,本身不能告。

你真正能告的是基于检查结果作出的决定——比如因此不给你发许可证,那就可以起诉这个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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