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40

现场检查笔录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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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客观情况的记载,属于记录事实的证据性文书,并未设定或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证明力可在相关诉讼中通过质证予以审查。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执法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客观情况的记载,属于事实性证据文书,不设定、不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对其证明力有异议的,可在相关诉讼程序中通过质证、证据对比等方式审查认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 《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43条

生活场景解读

食药监来你店里检查,做了份现场检查笔录,写了“现场发现过期食品”之类的话。你觉得记录不实,能不能单独告这份笔录?不能。笔录只是记录现场情况的证据材料,没有直接给你设定义务。

等到后面行政机关据此作出处罚时,你再在处罚诉讼里对这份笔录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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