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41

监督检查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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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的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监督检查职责,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相对人对监督检查事实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中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事实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的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监督检查职责,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相对人对监督检查的事实行为不服,以及对行政机关中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事实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61条、第62条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1款第(6)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办了许可,按规定政府应当定期来检查你的经营状况。如果政府既不书面审查也不来实地检查,甚至明确表示“以后不再查了”,你反而可以告——监督检查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职责。对检查本身不服,或者对政府撂挑子不检查的行为不服,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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