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46

适龄儿童入学争议处理决定的可诉性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直接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已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

裁判规则

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直接影响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属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

法律依据

  • 《教育法》第42条第(4)项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
  •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生活场景解读

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学校不收,你找教育局,教育局给的答复处理你不满意。别忍着——受教育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教育局对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法院可以管的行政案件。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先走行政复议。

同类观点

受教育权入学争议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