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48

违法要求履行费用义务行为的可诉性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行政机关违反取之有度、总额控制、定项限额原则,超标准、重复提取村提留、乡统筹及生产性服务费,或将公益、公益性费用强行摊派的,属于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对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违反取之有度、总额控制、定项限额原则,超标准、重复提取村提留、乡统筹及生产性服务费用,或将本应自愿、按受益负担的费用强行摊派的,属于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对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8条、第10条
  •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6条

生活场景解读

村里按人头向每家收各种费用,比规定标准高出一倍,还重复收、强行摊派,连别处的债务也算到你头上。农民负担不是政府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法律有“取之有度、总额控制”的原则。对这种违法要求交钱的行为,村民可以起诉,造成损失的还能要求赔偿。

同类观点

违法摊派履行义务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