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属于证明行为,其可诉性取决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实际影响:仅起证据作用或通过其他行为间接发生影响的,不具可诉性;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介绍信是否可诉,关键看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实际影响:仅起证据作用或通过其他行政行为间接发生影响的,属于证据或内部行为,不具可诉性;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 《行政诉讼法》第2条
生活场景解读
一所民办学校的校长被免职,主管部门向其他机关出具介绍信“证明”新任命情况,被免职的校长认为这封信直接影响了自己的职务和利益。介绍信这类证明行为能不能告,要看它有没有直接影响你的权利义务——只当证据用、不直接影响你的,不能告;直接影响了,就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