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51

受理行为的可诉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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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为一般是预备性、程序性的未完成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原则上不可诉。但否定性受理行为已实际阻碍相对人权益实现,或直接导致后续行政行为无法作出,或使相对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权利、减免义务,或相对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作为准行政决定受理。

裁判规则

受理行为一般属于预备性、程序性的未完成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原则上不可诉。但否定性受理行为已实际阻碍相对人权益实现、直接导致后续行政行为无法作出、使相对人无法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享有权利或减免义务,或相对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行为可作为可诉的准行政决定处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去申请某项许可或登记,行政机关既不办也不明确拒绝,只是“受理了”又一直拖着。受理本身一般不能告,但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受理,把你实现权利的路直接堵死,或者拖着不受理导致你错过期限、权利受损,这个“受理行为”就可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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