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52

公司登记备案事项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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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或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内容不一致,要求更正遭拒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就备案内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要求变更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变更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裁判规则

备案申请人或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等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更正遭拒绝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与备案申请人就备案内容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而不予变更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
  • 《行政诉讼法》第2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公司做了董事备案,去查询发现公示的信息和当初申报的不一致,要求更正被拒绝,可以告工商登记部门。但如果是别人和你们公司之间就“谁才是董事”有争议,要求登记部门改备案,登记部门不改——这种纠纷本质是民事争议,应当去法院打民事官司,不能告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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