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53

变更姓名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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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据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变更公民姓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认为该变更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姓名、身份证、收养、婚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登记确认行为,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依据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变更公民姓名的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认为该变更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姓名登记、身份证登记、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登记确认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第18条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

生活场景解读

离婚后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孩子改了姓,另一方不服,找公安要求改回来被拒绝。公安变更姓名是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认为它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可以起诉公安。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登记——姓名、身份证、收养、婚姻登记——出了问题,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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