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认证机构接受委托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出的公证性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其本身不是独立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可依法申请补充认证、重新认证或由上级机构重新鉴定。
裁判规则
价格鉴定、认证机构受委托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出的公证性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其本身不是独立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对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可依法申请补充认证、重新认证或委托上级价格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1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
生活场景解读
拆迁补偿或处罚案件里,价格认证中心对你的货物、房子作了个价格认定,你觉得定低了。价格鉴定只是行政机关作决定的依据,本身不能单独告。你可以申请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还可以找上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等行政机关依据这个价格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针对处理决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