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受理阶段行为性质尚不能确定的,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
裁判规则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超出授权范围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可诉。区分标准以授权论为主、目的论为辅:既要符合授权范围,也要符合刑事诉讼的授权目的。起诉受理阶段被诉行为性质尚不能确定的,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法院不宜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以刑事侦查为名干预经济纠纷、为他人追讨债务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0条、第141条、第14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
- 《行政诉讼法》第2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的货被公安扣了,公安说是刑事侦查需要。刑事侦查行为不能告,但“刑事侦查”不是万能挡箭牌。法院会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明确授权这个行为?目的到底是不是办案?如果公安打着刑事侦查的旗号帮你追债、扣你的合法财产,那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告,还能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