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64

违背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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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基础,不具有强制力,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乡镇政府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作出决定的,已不再是调解行为,而是行政命令,相对人以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

行政调解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基础,不具有强制力,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作出决定的,该行为已不再是调解行为,而是行政命令,相对人以该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对自愿达成的调解不服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
  • 《行政诉讼法》第2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和邻居有宅基地纠纷,镇政府出面调解,你不同意方案,镇政府却强行拍板“就按这个办”。调解是自愿的,你不签字就不能强迫你;一旦行政机关违背你的意愿强行作出决定,那就不再是调解,而是行政命令,可以告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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