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65

劳动争议仲裁行为的可诉性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授权的仲裁行为不可诉,但由法规、规章设定的所谓仲裁行为可诉。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环节,未经仲裁一般不能直接告到法院。仲裁机构逾期不出裁决或通知不予受理时,当事人不能把仲裁机构告上行政法庭,法院不会立案;此时只能就劳动纠纷本身提起民事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同样走民事诉讼。依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授权的仲裁行为不可诉,但由法规、规章自行设定的所谓仲裁行为可诉。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7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生活场景解读

你和单位闹矛盾,工资被扣、被辞退,想告到法院,一般得先走劳动仲裁这一步。要是仲裁机构一直拖着不裁决,或者直接说不受理,你着急也没用——不能以仲裁机构为被告去打行政官司,法院不会受理。正确的做法是就劳动争议本身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审理你与单位的纠纷。

同类观点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