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73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为的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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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核心是其是否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不利影响。行政调解、行政指导、重复处理、内部讨论、咨询答复、程序性通知等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但中间性行政行为已实际损害或限制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即便程序尚未终了,也可纳入司法审查。

裁判规则

判断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核心是其是否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不利影响。行政调解、行政指导、重复处理、内部讨论、咨询答复、程序性通知等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但中间性行政行为已实际损害或限制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即便程序尚未终了,也可纳入司法审查。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

生活场景解读

不是所有政府行为都能告。比如调解没结果、给你个咨询答复、发个程序性通知,这些没有实际影响你权益的事,告到法院不会被受理。但如果一个行为已经实实在在扣了你的钱、限制了你的自由,哪怕整个程序还没走完,也可以提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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