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应坚持实质标准,不能仅看文件名称或形式。会议纪要等公文虽面向未来持续适用,但针对特定主体就特定事项作出明确要求执行的决定,直接设定或变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指导。
裁判规则
判断一份文件是具体还是抽象,要看实质而非名称。会议纪要这类公文,哪怕要在未来一段时间持续发生效力,只要它针对明确的单位或人、就具体的事项作出决定并要求照办,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就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规定,也不是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开完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看起来像内部文件,但如果里面白纸黑字对某个具体单位、某件具体事项作了决定,还明确要求必须执行,比如规定某公交公司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那它实际就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决定。不能因为名字叫会议纪要就说是普遍规定告不了,关键看内容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