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77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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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人单独就该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

裁判规则

政府出台面向不特定群体、可反复套用的规范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文件本身不能作为起诉对象;只有等行政机关依照文件对你作出具体处理时,才能起诉该处理,并请求法院一并审查文件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第3条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出台一个面向全市、反复适用的规定,比如取暖费怎么发、审批程序怎么走,你觉得这个规定本身不合理,不能单独去法院告这个文件。只能等有人依据文件对你作出了具体处理,你再起诉那个处理决定,顺便请求法院一并审查文件的合法性。

同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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