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针对数量和范围均明确的特定相对人作出,虽在一定期间内持续适用,但并非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判断时应将对象的特定性与反复适用性结合考察,不能仅因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有效即认定为抽象行为。
裁判规则
认定行政行为性质时,要把对象是否特定、能否反复适用两个标准放到一起衡量:对象明确、范围有限,即使文件在某个时段里持续有效,也还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为,而不是面向全体的抽象规定。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生活场景解读
一份通知明确只发给某几个铁路局,指导它们的票价怎么定,虽然在一个时间段里持续有效,但对象清清楚楚,不是对全社会反复适用。这种情况下,它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决定,不是抽象规定,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