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84

监察机关开除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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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追缴财物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监察行为程序违法并不能改变其内部行为性质。

裁判规则

监察部门对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处分,并没收、追缴相关财物,这类决定属于内部人事处理,不在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监察程序即使存在瑕疵,也不改变其内部性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1)项、第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生活场景解读

在机关单位上班,被监察部门作出开除处分,还涉及没收、追缴财物,你觉得处理不公,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类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属于内部管理事项,即使程序上有瑕疵,也改变不了它的内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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