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96

行政协议争议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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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均可起诉。

裁判规则

行政协议应同时具备五个要素:目的(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职责(法定职责范围内)、主体(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协商一致)、内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缺一不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协议或行使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引发的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运用合同形式实现执法目的的新型执法方式,属于双方行政行为。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立法为避免语词争议采用“行政协议”表述。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可按五个基本要素审查判断:目的要素(为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职责要素(与行政职权紧密相连、属履行行政职责的活动)、主体要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订立、主体恒定)、行为要素(双方协商一致)、内容要素(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依据五要素标准,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即有基本尺度。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应规定(现行法为《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合同或行使制裁权系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这类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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