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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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单方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收回土地使用权属最严厉的制裁措施,须以相对人严重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前提。

裁判规则

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期间,政府单方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属于行使行政职权,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收回土地是最重的处理手段,只有一方严重违约、合同目的落空时才能动用,提前收回或依据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拿地开发,政府突然下发通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政府单方行使职权,你可以直接行政诉讼。但政府也不能随意收地——只有你严重违约、合同目的落空时才能动用收回这种最重的手段,提前收回、依据不足的,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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