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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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增加公共设施和服务供给,与社会资本签订的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运营协议,均属行政协议,因履行引发的争议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为了多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签约合作,这种协议就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项目签的协议都在此列,相关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把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修路、地铁、出租车这些公用事业项目交给社会资本来建设和运营,双方签的协议就是特许经营协议。这类协议目的是公共利益,不能按普通商业合同对待,出了纠纷走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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