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3

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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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权单方作出通知,宣布行政合同无效、停止履行,致使相对人合同权益受损的,该行为本质是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基于自身行政管理职权单方作出通知或形成会议纪要,宣布行政合同无效、停止履行,致使相对人合同权益受损的,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未对外送达、没有实质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内部文件,不属于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承包了水库水面,管理部门发通知说合同无效、停止执行,让你损失不小。这种单方叫停是行使行政职权,你可以起诉。反过来,如果是内部开的协调会纪要,既没送给你、对你也没约束力,那不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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