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6

信访处理意见的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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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转办、协调、督促等行为,对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及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协调、督促等行为,属于程序性处理,对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以及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 《信访条例》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生活场景解读

去信访反映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转办、催办,这些流程性动作不会直接动你的权益,告不了。行政机关给你的处理意见、复查复核意见、不再受理决定,也走不到法院。但如果行政机关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履行、不答复,那是另一回事,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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