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7

以信访答复形式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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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之名,实际履行信访条例之外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作出实质处分的,不能因其包装为信访答复而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作转办、解释、咨询答复而未影响权利义务的,不可诉。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之名,实际履行信访条例规定之外的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作出实质处分的,不能因其在信访程序中作出而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作转办、解释、咨询答复而未影响权利义务的,不可诉。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

生活场景解读

有些答复表面上叫“信访回复”,实际上却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比如直接决定你的补偿、确定你的义务。这种“换马甲”的行为不能豁免,可以起诉。如果只是说“这事转给某某部门”“给你解释一下”,没有实质影响,那就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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