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18

新旧法律规范在受理中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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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后的,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法律另有规定、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权益、或按行为性质应适用新法实体规定的除外。受理争议应贯彻保护诉权原则。

裁判规则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的,人民法院审查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对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施行前法律;当事人在施行后才得知行政行为的,依法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个案答复(〔2004〕行他字第21号、〔1993〕民他字第10号)。

生活场景解读

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贯彻保护诉权原则。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后的,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新法对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或按照行为性质应当适用新法实体规定的除外。涉及受案与起诉期限的争议应从保护诉权出发: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可起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得知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旧法规未规定可起诉而新法规规定可起诉,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的,当事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按照程序法规范生效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务要点:判断新旧法适用顺序,先看有无特别规定,再看适用新法是否更有利于当事人,最后看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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