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21

不得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范围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法院可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公开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直播录播的案件,不得直播录播,并应按程序申报。

裁判规则

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有法制宣传意义的公开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但下列案件不得直播录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其他不宜直播录播的案件。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打行政官司,法院问你要不要庭审直播。你说这事涉及个人隐私、不想全国人民都看,法院就得按你说的办。就算不涉及隐私,只要你有正当理由——比如家里有老人孩子、不想被邻居围观——法院也不能硬播。

同类观点

庭审直播公开审理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