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讲堂答疑 综合 Q0042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案件,能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

📌 来源: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答疑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以及陪审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量,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范围作了正面规定和反向排除。《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可见,此类案件虽可适用听证程序,但不属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人民陪审员不应参加此类案件的审理。

问题2: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提问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张慧颖) 答疑意见: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常由负责卷宗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承担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司法实践中需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可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要科学判断。此类信息不宜公开,主要考虑到公开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造成损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开时机尚不成熟、公开效果不佳等因素。

第二, 行政机关以所申请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需考虑:一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对所申请信息应当公开的专门规定;二是相关信息是否与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关联;三是行政机关是否已将所申请的信息纳入执法卷宗;四是申请人能否依法通过申请阅览卷宗获取所申请的信息。

第三, 要疏通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具有知情权的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路径获取信息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4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查阅案卷材料属于卷宗阅览权的行使范畴,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请人依法有权知晓相关案卷信息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路径获取。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拓宽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各环节的卷宗阅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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