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并且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仅是查明案情的需要,也是公正审理案件的保障。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视情作出处理。
第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的“陈述和申辩不加重当事人处罚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并对公安机关的指控进行解释、辩解的权利,避免公安机关因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而加重处罚。但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公安机关经复核查明拟作出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或者量罚情节发生变化时,应依法据实作出处理。
第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当事人如实陈述后翻供且被认定为不如实陈述后,公安机关据以不予处罚的量罚情节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下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 实践中,对于翻供是否属于“不如实陈述”的审查认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当事人翻供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又如实陈述的,一般仍应认定为如实陈述;二是当事人仅对其实施行为性质的主观认识提出辩解,但未改变对违法构成和量罚情节具有决定意义和重大影响事实的陈述,一般不宜认定为不如实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