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金融证券 Q0141

江某芬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利用短线操作交易手段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2024-12-3-001-031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操纵市场 短线操纵 没收违法所得裁判要旨证券市场交易中,对于特定股票,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大量申报买入、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影响或意图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于次一交易日反向卖出等操作手段,属于利用短线操作手段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立法目的和有关操纵市场条款中明确列举的情形,对性质、影响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短线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禁止操纵市场兜底条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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