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金融证券 Q0145

葛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不以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为前提

裁判要旨

2024-12-3-001-035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 公司高管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投资者利益 信息披露义务裁判要旨1.上市公司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不以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为前提,只要双方属于关联方,无论是否存在涉及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都需要披露关联方的信息。 2.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防止关联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侵害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上市公司高管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否则应当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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