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01-002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协力义务 证明妨碍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裁判要旨在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即使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也难于获取由其掌控的有关违法事实的证据,从而难于对其违法事实进行符合证明标准的充分证明。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则往往以行政机关不能充分证明其违法行为而挑战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机械运用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非但对行政机关有失公允,而且很可能放纵违法行为。对此,宜通过个案探索特殊案型的行政诉讼中,原告拒不履行证明协力义务,对被告证明责任承担构成妨碍的规制规则,尝试通过证明责任转换、证明标准降低、司法拟制等方式,恢复诉讼对抗状态上的公平与均衡。尤其是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部分类型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以行政程序中监管机关调查取证职责的行使以及被处罚对象配合、协助监管机关提供证据义务的履行为基础,合理确定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提供证据、完成证明责任的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