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泛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范围
2023-12-3-007-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了获得工伤赔偿的路径,但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聘用的工人在从事工作中伤亡,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