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工伤 Q0184

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5-12-3-008-002

关键词:行政 行政给付 冒用他人身份 事实劳动关系 足额缴纳保费

因未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进入劳动市场、为生存和工作需要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请求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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