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工伤 Q0187

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

2024-12-3-016-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 期限 按项目参保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开工令所载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备案并取得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对实际开工和完工时间进行核实,劳动者工伤确发生在开工后、完工前,且工伤发生时实际工期未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可予核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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