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规避起诉期限应不予支持
2023-12-3-016-012/行政/行政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3.02/(2019)豫行终405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7
裁判要旨
对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事项,当事人在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后重新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针对行政机关的答复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存在通过行政复议重获诉权、达到重启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实质上是对起诉期限的规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