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
2023-12-3-005-001/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11.01/(2012)辽行终字第5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0/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