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中止事由消除后复议机关怠于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2024-12-3-016-009/行政/行政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5.25/(2020)陕行终28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5.10
在直接针对复议中止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复议程序,会对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产生非正常的阻断,进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判令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