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4-12-3-016-011/行政/行政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02.20/(2024)晋行终2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7.29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并未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抄送或告知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