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024-01-3-016-001/行政/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0.12.02/(2020)最高法行申1425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本案系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是共同被告。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