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复议前置处理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未作实体处理的,申请人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26-12-3-017-001/ 行政/行政裁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07.15/(2025)鲁行再1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确认行为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复议前置处理。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复议申请的受理问题。